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
通讯员 王侃 王思宜
实习生 李木子
大街小巷的窨井盖,关乎着群众“脚底下的安全”。然而,经过看似完好的井盖,却因井盖松动摔成骨折。近日,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侵权案件,最终认定井盖管理部门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。
2023年1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,职工李靖(化名)经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开会。因行程较近,李靖遂借用同事的电动自行车前往目的地。在返程途中,李靖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碾上了马路旁的一处窨井盖。由于窨井盖松动,导致其电动自行车失去控制,李靖摔倒在地。
“出事后,我立刻打电话给同事求援。”李靖说。他的同事知晓李靖受伤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,并拍下现场照片。

图为肇事窨井盖
次日,李靖拨打市长热线反映情况并报警。李靖先后住院治疗三次。根据其提供的病历显示,此次事故造成他锁骨骨折、肩锁关节脱位。
出院后,李靖经自行委托鉴定,其所受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。用人单位为李靖办理了工伤手续,社保局在认定工伤后向他支付了部分医疗费、伙食补助及伤残补助金。
“井盖损坏未及时修理更换才导致我受伤,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李靖认为自己虽通过工伤保险得以救济,但受伤成因与井盖松动相关,井盖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,应该赔偿自己各项损失。
“肇事的窨井盖系天然气井盖。”窨井盖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辩解,出事时,燃气井盖损坏及翻起,并非其公司所为。该单位已定期安排人员巡视井盖状态,未发现井盖松动现象。李靖与井盖管理部门多次协商无果,李靖诉至汉阳区人民法院。
李靖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2万元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,案涉纠纷系工伤与侵权的竞合。在案件中,李靖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,但不影响其依据侵权事实主张侵权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,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案件审理期间,窨井盖管理部门未能提供充足、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尽到了维护、管理职责。最终,法院判决井盖管理部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向李靖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。
(来源:极目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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